根據《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管理辦法》(財政部令101號)相關規(guī)定,現將本機關對 浙江鼎力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公告如下
一、 相關當事人
1、當事人: 浙江鼎力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2、地址: 溫州市龍灣區(qū)蒲州街道溫州大道718號六樓A區(qū)
二、 基本情況
經查,你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在龍灣區(qū)第一人民醫(yī)院(區(qū)公共衛(wèi)生醫(yī)療中心)建設工程醫(yī)用物流傳輸系統設備采購及安裝項目(項目編號:DLDL2022308,以下簡稱本項目)采購文件評分細則的商務技術文件評定部分第11項規(guī)定“對服務承諾的保障措施,在溫州本地設有售后服務網點的,提供網點地址、聯系方式及實景照片,符合要求的得3分,否則不得分”。上述事實有采購文件、采購需求文檔、委托代理協議、調查(詢問)筆錄等證據佐證。
本機關于2024年7月15日依法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實施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以及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利。2024年7月18日你公司申辯將售后服務列入評審因素并不違法,不妨礙外地企業(yè)進入本地市場公平競爭。
本機關認為,本案的焦點在于要求投標人中標前就具有本地化售后服務能力是否會變相對外地企業(yè)進入本地市場設置障礙。《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國市監(jiān)反壟規(guī)〔2021〕2號)第十四條明確規(guī)定“(三)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包括但不限于……對外地經營者設定歧視性的資質資格要求或者評標評審標準……沒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規(guī)定依據,要求經營者在本地注冊設立分支機構,在本地擁有一定辦公面積,在本地繳納社會保險等,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根據采購項目的實際需要,要求投標人具有本地化服務能力是可以的,但是不能要求投標人在中標前就具備這樣的條件,否則就是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投標人,應當允許投標人在中標后的一定時間內建立本地化服務的條件即可。
三、 處罰依據
你公司上述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八)項規(guī)定的情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條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三)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的規(guī)定。
四、 處罰結果
給予警告
五、 處罰日期: 2024年07月25日
六、 執(zhí)法機關信息
1、執(zhí)法機關: 溫州市龍灣區(qū)財政局
2、聯系人: 陳先生
3、聯系電話: 0577-85600839
